境外出生嬰兒申請香港居留權
根據《生死登記條例》,出生登記處只處理香港境內的出生個案。境外出生的嬰兒不能在香港辦理出生登記,也不會有香港發出的出生登記記項(俗稱出世紙)。
根據入境事務處《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》填表須知(ID 881A),申請居留權證明書(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)時,
標準所需文件主要包括:
- 嬰兒的出生證明書
- 顯示居住地居留身份的證明
- 有效旅行證件
- 父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
- 父母的結婚證書(如有)
- 父母的離婚證明文件(如有)
對於18歲以下的申請人,申請表格必須由父、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。
什麼情況可能需要管養權/監護相關文件?
- 如果父母未有結婚、已經離婚或分居,通常要提交離婚證明文件。
- 如果只有其中一方父母申請,而另一方不同意、或者管養權有爭議,入境處可能會要求額外證明(例如證明申請人有合法監護權/管養權)。
- 如果申請人不是親生父母,而是其他合法監護人,就需要提供法院發出的監護令或相關法律文件。